韩高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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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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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韩高远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2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X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1082民初8940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为临时资金周转于2016年3月23日是向原告借去人民币2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对本金及利息分文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3月23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被告A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6年3月23日,被告A向原告B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A向原告B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经催讨,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现经原告催讨,被告仍未归还原告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显属不当,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B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3月23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XXXX040000225XXXX9001],A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周玲珠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A
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原则,以当事人的权益为重。韩高远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功底深厚,于毕业当年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浙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侵权、刑事自诉、消费权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