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高远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台临商初字第01599号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台临商初字第1599号 原告:临海市XXXX闲用品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B,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XX公司为与被告A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海市XX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XX公司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海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58元,减半收取10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