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高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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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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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商初字第01599号

发布者:韩高远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台临商初字第01599号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台临商初字第1599号 原告:临海市XXXX闲用品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B,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XX公司为与被告A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海市XX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XX公司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海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58元,减半收取10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B
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原则,以当事人的权益为重。韩高远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功底深厚,于毕业当年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浙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侵权、刑事自诉、消费权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