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借人(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需对存在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尽可能收集能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例如,包含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或电子邮件;通话录音中借款人承认借款事实的对话;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证言等。
2、需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对于现金借款,可提供取款记录(如银行流水显示在借款时间点前后有对应金额的取现);当时在场见证借款交付过程的人的证人证言等。
律师补充:在现实生活中,尽量避免现金交付的行为,尽可能还是银行转账等方式留痕,并且保留借贷的意思表示。
徐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