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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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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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借款没打借条,如何证明借贷关系?

作者:徐军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4次举报
2025-11-20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借人(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需对存在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尽可能收集能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例如,包含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或电子邮件;通话录音中借款人承认借款事实的对话;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证言等。

  2、需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对于现金借款,可提供取款记录(如银行流水显示在借款时间点前后有对应金额的取现);当时在场见证借款交付过程的人的证人证言等。

      律师补充:在现实生活中,尽量避免现金交付的行为,尽可能还是银行转账等方式留痕,并且保留借贷的意思表示。

       

徐军律师,现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所专职律师,执业14年以来亲自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3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1320520********31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