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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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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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原债务谁承担?

作者:徐军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8次举报
2025-09-23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原经营者所负债务由谁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实际上属于自然人或家庭的债务,故原经营者所负债务应由原经营者自行承担,变更后的经营者无需承担责任。

徐军律师,现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所专职律师,执业14年以来亲自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3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1320520********31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