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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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纠纷案

发布者:徐军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2日 6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律师代理的原告:杜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4590.71元(损失清单:医药费42439.24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费700元,护理费10800元,残疾赔偿金54160.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100元,车辆损失费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同时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侵权责任和保险合同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仍有不足,依照侵权责任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不足部分依照侵权责任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某、杜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案中贾正国系机动车,杜某某系非机动车,根据合同约定,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按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按贾正国按照6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审查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及质证意见,对于杜某某的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医药费42439.24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费700元,护理费10800元,残疾赔偿金54160.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420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120119.44元,应由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88380.2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为29639.24元和鉴定费2100元,合计为31739.24元,该金额的60%部分为19043.54元,应由贾某某赔偿。故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共应赔偿杜某某经济损失88380.2元,扣除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的垫付款18000元后,余额为70380.2元;贾某某共应赔偿杜某某经济损失19043.54元,扣除贾某某的垫付款5000元后,余额为14043.54元;其余损失由杜某某自行负担。杜某某要求赔偿车损费500元的意见,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难以支持。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10%非医保费用的意见,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难以支持。本案中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涉案车辆存在行驶系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贾某1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应当对贾某某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贾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88380.2元,扣除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的垫付款18000元后,余额为70380.2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杜某某指定账号(户名:杜某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周行街支行,账号:62*****************)]。
  二、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9043.54元,扣除被告贾某某的垫付款5000元后,余额为14043.54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杜某某指定账号(户名:杜某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周行街支行,账号:62******************)]。
  三、被告贾某1对被告贾某某在本案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184.4元,被告贾某某负担276.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276.6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军律师,现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所专职律师,执业10年以来亲自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3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