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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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徐军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2日 4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律师代理的原告:刘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城某酒店立即支付原告刘某某2022年10月、11月的租金共计4116.67元;2.判令被告城某酒店支付原告刘伟伟违约金106000元;3.判令被告城居酒店返还租赁房屋,并承担自2022年12月1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城某酒店承担。庭审中,原告刘某某将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合并为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的租金14616.67元。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城某酒店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相关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被告城某酒店已向原告刘某某发送通知函要求解除合同,案涉房屋也已由原告刘某某取回并另行出租,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已解除。本案中,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将涉案房屋返还原告,原告自认其已于2023年3月3日收回房屋,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的租金及相应占有使用费14616.67元,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原告刘某某有权根据案涉合同书项下租赁合同中第十四条第4款的约定要求被告城某酒店支付违约金。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设立违约金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提前解除合同导致投入的损失,但现被告自2023年3月3日起事实上不再租赁案涉房屋,原告已于2023年3月5日便重新就案涉房屋达成租赁协议,以2500元/月的租金标准实际出租,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即为房屋空置期的租金损失以及案涉合同剩余租期的租金差价损失,故本院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28600元。被告城某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苏州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租金及相应占有使用费14616.67元。
  二、被告江苏苏州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违约金28600元。
  (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或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6元、诉讼保全费1095元,合计2451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573元,被告江苏苏州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78元,被告江苏苏州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账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原告刘某某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773元由本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

徐军律师,现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所专职律师,执业10年以来亲自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3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