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军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律师代理的原告:杭州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潘XX、吴XX、吴X1共同归还代偿款31343.01元,承担该款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判令潘XX、吴XX、吴X1共同承担XX公司的律师费损失3000元;3、判令XX公司就上述31343.01元的债权对被告服装店名下的抵押物苏B6××**别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潘XX因向城南支行借款,未能按约归还,保证人XX公司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双方签订的车贷服务合同向潘XX追偿,潘XX应当承担给付垫付款,按约承担资金占用费及XX公司的律师费损失,对于资金占用费,车贷服务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资金占用费过高,XX公司自愿降低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本院予以确认;车贷服务合同的共同债务人吴XX及吴X1应当对上述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XX公司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潘XX作为服装店的业主,以购买的车辆为城南支行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XX公司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潘XX、吴X1、吴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杭州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31343.01元及该款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潘XX、吴X1、吴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三、杭州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31343.01元对江阴市城区潘家花服装店名下的苏B6××**别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潘XX、吴X1、吴XX负担(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