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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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XX、杜XX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徐军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455人看过 举报

2023-10-24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律师代理的原告:付XX
  案件基本情况:

  告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履行。被告向原告订购货物,应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若被告怠于履行,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如期还款,但被告违反约定,现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归还剩余30000元,符合双方还款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本院根据本案被告履行情况,支持以30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2022年10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双方还款协议书中对此有明确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质证的权利。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杜XX支付原告付XX货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
  二、被告杜XX支付原告付XX律师费4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370元,合计诉讼费1020元,由被告杜XX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徐军律师,现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所专职律师,执业14年以来亲自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3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1320520********31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