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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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吴X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徐军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4日 389人看过 举报

2023-08-24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并支付从2018年1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之间交易服装成品的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应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货款。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7年4月28日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160000元,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在支付部分货款后未能继续履行支付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0元,事实清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9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可能引起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吴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XX货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的逾期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吴X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徐军律师,现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所专职律师,执业14年以来亲自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3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1320520********31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