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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 夫妻双方以共同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所贷款项均被一方用于个人挥霍,另一方该如何维权?

2024-06-04

发布者:王福玲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933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陈先生结婚多年,两人共同拥有一套位于市区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近期,陈先生以家庭共同开支为由,提议将这套房产抵押,从银行获取一笔贷款用以缓解生活的压力。由于张女士对陈先生一直信任有加,便同意了这一提议。然而,贷款到账后,张女士发现这笔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被陈先生用于了个人挥霍。张女士在发现贷款用途与约定不符后,多次与陈先生沟通,但该贷款早已被挥霍一空……银行不断地催款电话导致张女士无奈之下找到我们进行咨询,该怎么办?

|融家分析|

案涉贷款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抵押获取的,应当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开支。而陈先生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张女士的意愿,也严重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但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出借人银行是和共同借款人陈先生、张女士共同达成的借贷合意,共同借款人均应受该借贷合意的约束,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出借人银行有权要求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或者部分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即使部分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也不能以此对抗出借人。部分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实际用款人追偿。

因此,张女士首先需要收集证据来证明贷款被陈先生挥霍,同时与对方沟通:了解其为何会挥霍贷款,并尝试达成解决方案。
其次、如果无法协商、情况严重,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因对方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对方对于挥霍的款项进行赔偿或补偿。
最后、如果挥霍行为是婚姻中不可调和的矛盾之一,并且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也可考虑离婚。在离婚过程中,要求对方承担因其挥霍行为导致的损失。

|律师建议|

1、夫妻双方在决定使用共同财产进行贷款时,应当明确贷款用途,并共同遵守约定。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当相互信任、平等协商、共同决定。如果一方有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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