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玲律师网

莫忘初心,正义之师!

IP属地:江苏
王福玲律师 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王福玲律师

150414868@qq.com 08:00-21:00
上海中联(盐城)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8:00-21:00

  • 执业律所:上海中联(盐城)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9218132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官观点 | 继父起诉继女要求给付赡养费,能支持吗?

2024-06-04

发布者:王福玲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385人看过举报

继父起诉继女要求给付赡养费,关键看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只有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义务后,成年后的继子女才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编者说

|人民法院报
继父起诉继女要求给付赡养费,能支持吗?近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继父起诉继女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案件给出了答案,由于继父与继女之间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继父的诉请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一、案情简介

2000年1月19日,时年12岁的罗某随母亲再婚到继父家,不久继父被查出得了肺结核,罗某母亲害怕罗某被传染,遂将其送回到姥姥家。2004年5月19日,罗某母亲与继父离婚。在罗某母亲与继父婚姻存续期间,罗某大部分时间都在姥姥家学习生活,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会去继父家。在罗某母亲与继父离婚时罗某尚未成年,继父与罗某母亲离婚后未对罗某进行抚养教育。继父年迈,起诉继女要求其履行每月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二、法院审理

宁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只有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义务后,成年后的继子女才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罗某在母亲与继父再婚后不久即被送回到姥姥家,且继父在与其母亲离婚后,未尽到将其抚养教育至成年的义务,由于继女与继父的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不能认定已形成法律上的“受其抚养教育”,因此双方未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继父要求罗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三、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因父母再婚而形成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现象比较普遍。虽然法律规定,继父母继子女的权利义务与父母子女相同,但这种关系的产生基于姻亲而非自然血亲,需要通过不断地培养感情才能形成超越血缘的亲情关系,而这一时间必定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其间只有继父母履行了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形成拟制血亲后,才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继子女之间不仅有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也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仅是短暂的、断断续续的共同生活和抚养行为,则不宜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否则就会产生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上的不对等,对继父母和继子女的责任承担也会有失公允和偏颇。
关注融家家事,守护您的权益!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盐城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9218132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31787

  • 昨日访问量

    16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王福玲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