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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 同性伴侣同居分手后财产如何分割?

2024-06-14

发布者:王福玲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1416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甲和乙系同性恋伴侣,他们长期同居生活并共同积累了一定财产。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决定分手,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纠纷。

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一辆汽车皆登记在乙名下,并共同经营了一家小型服装店以甲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分手后,甲主张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财产,认为自己在房产和服装店的投入更大,应获得大部分财产;而乙则认为两人不仅是伴侣关系还是合伙关系,所有财产均应平分。

双方僵持不下,甲诉至法院。


融家分析

首先、我国现行法并未对同性婚姻或者同性同居予以法律上的认可,同性伴侣间的事实同居关系一般会被解释为“特殊的朋友关系”、“家庭中的陌生人”、“特殊的合伙关系”等。因此,他们在同居期间所积累的财产不能简单地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这些财产通常被视为一般共有财产,按照一般的共有物确认、分割发生的纠纷来处理,但具体分割方式需要看双方有无明确的约定。

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按照一般共有的原则进行分割,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出资、贡献、使用情况、共同生活情况、有无混同等因素,以及分手时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例如如果甲能够证明自己在房产购买中的出资比例较大,法院可能会判决甲获得较多份额的房产或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后、具体到本案,甲乙同居期间购房产权却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双方又无其他书面约定,此时,就要看二人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必须要有证据足以证明),若甲无法举证证明二人存在财产混同又无法举证证明对涉案房产有过出资,则该房产很可能会被法院判令归登记的产权人乙一方所有;若二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或者甲有证据证明双方出资比例的,则甲可争取该房产属二人按份共有,或者房产归属一方所有,按出资比例给予另一方现金补偿。

当然,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规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具体还要看个案承办法官对双方身份关系的认定、对同性伴侣之间行为的认知和理解、对法律的适用和说理等。


律师建议

因在我国,同性伴侣间各种社会行为均受限,社会的接纳程度不高,多种因素导致同性伴侣间的恋爱关系极不稳定,很容易导致各类财产的纠纷,那么融家律师提醒,同性伴侣双方最好:
一、尽量保存转账流水,明确转款性质,避免财产混同。
二、对于大额款项的往来,应充分运用好电子支付的备注功能。
三、订立财产协议,避免权属不明。
四、必要时可以考虑设立意定监护、房屋居住权,以防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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