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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后,劳动者维权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发布者:彭德行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497人看过举报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后,劳动者维权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事项:

1、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除了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劳动者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形成书面解除文件,并且要证明该解除文件已经送达到用人单位,稳妥的做法是可以采用寄送特快专递的方式去送达;反之,如果证明不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已经送达到用人单位,则可能构成自动辞职,而法院一旦认定为自动辞职,那么劳动者关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便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劳动争议案件,按法律规定,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再到法院起诉,即存在一个仲裁前置程序,所谓仲裁前置,指的是仲裁事项即请求事项前置,通俗地说也就是后来在法院阶段诉讼程序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项,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这么一个仲裁程序,但仲裁委必须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裁决。

4、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认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构成自动辞职进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却不愿意为劳动者办理领取失业金相关手续致使劳动者一方的失业金损失,对该部分损失,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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