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
今借到张三 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年利率 %,到期一次性还清本金和利息。若借款人到期未还清本息,按年利率 %计付逾期利息,出借人维权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签字(捺印):李四、王五
年 月 日
本人赵六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李四、王五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人签字(捺印):赵六
身份证号:
手机号:
附件: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签字确认)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签字确认)
民法典
第685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68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686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684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691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692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不管是约定保证期间还是法定保证期间,都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彭律师 、微信号:qq ,抖音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