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的人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债权人如何维权?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40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541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542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乙欠甲的钱,为逃避债务,将车辆无偿转让给丙(乙和丙系父子关系)且完成了车辆过户。
甲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提起诉讼,列乙、丙为被告,请求:撤销乙与丙之间的机动车转让协议(车辆转移登记时间为X年X月X日,原机动车车牌号为苏C×××××号,转让后的车牌号为苏C×××××号),机动车价值为X元,并恢复机动车的原始登记状态;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X元(16/0312/5748)
(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判决乙欠甲X钱、已保全财产不足以偿债)乙欠甲X钱的情况下,乙将自己所有的苏C×××××号机动车转让给其儿子丙,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对债权人甲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
彭律师 、微信号:qq ,抖音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