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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可以

发布者:彭德行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446人看过举报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可以

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469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51日起施行

14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15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彭律师 、微信号:qq ,抖音号:

电子签名法

5符合下列条件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3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电子数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号截图、支付宝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支付宝账户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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