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凌琴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5757199355
咨询时间:09:00-21:00 服务地区

离婚诉讼中如何预防家暴的继续发生

作者:汪凌琴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4次举报


离婚诉讼中如何预防家暴的继续发生

原告赵某与被告钱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钱某性情突变,长期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婚姻存续期间内,赵某因不堪忍受,多次向派出所报案,并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并未判令原被告离婚。此后钱某对赵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变本加厉,除暴力殴打外,钱某还时常向赵某发送恐怖信息进行恐吓,性质极其恶劣,于此,当地公安局曾对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后钱某自2021年始便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其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然破裂。赵某便于2021年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方律师,因考虑到钱某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已然多年,赵某的人身安全受到钱某的严重威胁,为防止其对赵某实施打击报复行为,本律师代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护其人身安全。

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节,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

本案中,因被告对原告施加家庭暴力多年,诉讼过程中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被告伤害,作为其律师,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其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对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该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在实践过程中,有许多离婚案件是由一方的家暴行为引起的,若您在日常生活中遇及家暴情况,望您能积极采取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自己免受非法侵害,而不为一味消极承受伤害。在您仅凭自身所知不能明确该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时,可向本律师进行相关咨询,联系方式:15757199355(微信同号)。

 


汪凌琴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0年
  • 15757199355
  • 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3.6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40次 (优于96.5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5次 (优于97.5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062分 (优于97.4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1篇 (优于73.14%的律师)

版权所有:汪凌琴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5036 昨日访问量:3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