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凌琴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5757199355
咨询时间:09:00-21:00 服务地区

探讨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效力

作者:汪凌琴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2次举报

案例纪实

被告与原告的丈夫于2019年1月因双方公司合作相识,一来二去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3月,原告的丈夫为被告购买了一条价值13000元的项链,一件价值3000元的真皮羽绒服;2019年4月2日,为被告租房花费45000元。2019年8月,原告以其丈夫对被告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予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因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关系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因此,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故本案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判决原告的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返还人民币61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被上诉人的丈夫未经被上诉人同意,且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上诉人。故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被上诉人请求返还赠与财产,本院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

本案系因夫妻一方擅自赠予他人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的赠予合同纠纷,探讨一下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赠予合同的效力。

1、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婚后收入或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以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1062条第(一)中增加了劳务报酬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款中增加了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形式

依据《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应当属于共同共有,但又与纯碎的共同共有有所不同。《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财产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可以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该条规定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理权,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为了日常的家庭生活所需,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可见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权与物权法中共有财产的处分权是不同的。
3、应当如何认定擅自赠予他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效性

结合上述法律分析可知,夫妻双方对婚后未作明确约定或法律无另行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该处分权的前提是为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所需。上述案例中,原告的丈夫为自己的“女朋友”购买首饰、衣物、承租房屋等都不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且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的所有形式未做明确约定,故本案属于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规定的非因日常生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属于《合同法》中无权处分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订立合同后取得权利的,合同有效。所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或妻事后追认的,应当认定为赠予有效。


汪凌琴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0年
  • 15757199355
  • 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4.0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40次 (优于96.5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5次 (优于97.5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131分 (优于97.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1篇 (优于73.02%的律师)

版权所有:汪凌琴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3488 昨日访问量:7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