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中,张某在订婚时向李某父母送了18.8万元的彩礼。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李某便搬离家中独自在外居住。
之后,张某以李某、李某父母曾收受彩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彩礼。
李某及李某父母答辩:张某、李某系双方自愿,订婚时张某给付的彩礼是对李某的赠与,另外彩礼已经用于陪嫁物品购买,因此不应当返还。
【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审判决:李某及李某父母返还彩礼18.8万元,现有的陪嫁物归李某所有。根据法律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张某、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时间较短,双方均由一定责任。因本案中彩礼金额较大,李某及李某父母应当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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