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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家暴、出轨有关证据的收集

作者:汪凌琴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5次举报


离婚案件中家暴、出轨有关证据的收集

  1. 一、  证据分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类型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离婚案件中可收集的证据有哪些: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收集的证据:

(1)、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做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医院就诊记录、诊疗发票,有关机构提供的伤情鉴定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家暴一方所做出的保证书、悔过书等书证材料(2)、家暴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现场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 (3)、证人证言等

2、一方出轨时,可收集的证据:

(1)、出轨一方做出的保证书、悔过书 ,嫖娼事件中的警方笔录,工作单位对当事人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等书证材料(2)、出轨一方与第三人的来往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3)、相关照片、录音录像等。

三、如何收集证据:

1、与案件相关的出警记录、警方笔录等警方做出的证据材料的收集:

(1)、接警出警记录当事人可以查询记录,同时可以请求警方就涉案事项的记录提供复印件作为当事人诉讼或维权的证据(2)、当事人可委托律师去派出所查询出警记录证明,打印报警回执等材料(3)、非当事人个人的可以请律师调取,律师调取也需要开具介绍信加盖公章还有出示律师证(4)、起诉后请求法官凭职权调取该证据(5)、可向法院申请调取。

2、有关机构提供的伤情鉴定意见: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由公安机关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做伤情鉴定。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3、其他组织、机构做出的有关记录:

(1)、当事人自行申请调取(2)、当事人委托律师调取(3)、当事人不能提供的证据,提供证据线索,由法院依职权调取。

四、证据收集期间应注意事项:

1、证据的收集一定要以合法的方式进行,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将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特别是一方当事人出轨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的取得。

2、出轨一方与第三人的来往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事先由公证机关予以公正,再提交法院。

 

若有相关问题需向本律师咨询可电话联系:1575719935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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