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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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被家暴,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且获得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法赔偿

发布者:王成玲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31日 3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于2004年登记结婚于同年生育婚生子陈X1,2013年生育婚生子陈X2。婚后自2012年开始被告经常为琐事打骂原告,2022年被告因为琐事又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伤,原告被迫离家出走至今。

原告委托王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X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5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如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面对婚姻中出现的矛盾问题,未能进行冷静、正确的处理,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果,应准许双方离婚。经征求婚生子陈X2的意见,陈X2要求跟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亦表示尊重孩子的意见,法院尊重陈X2的意见,由被告抚养陈X2,原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综合陈X2的学习生活环境、消费水平和原告的收入情况,法院认为原告负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为宜。

关于原告主张的50000元的损害赔偿,原告称被告的家暴行为对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 2498.5元,精神损害赔偿47501.5元,共计50000元。被告对打伤原告的事实予以认可,但称系因发现原告婚内与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未能克制情绪,动手打伤原告。原告对婚姻破裂有过错,无权请求损害赔偿,并提交了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原告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否认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聊天记录的内容,原告在与异性交往过程中,虽在言语和财物处置等方面有不当行为,但被告据此主张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和出轨行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于 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或危机,双方均应保持克制和冷静,采取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而不能采取暴力手段,诉诸武力。被告在发现原告有不当行为的时候,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导致情绪和行为失控,对自己的妻子大打出手,殴打原告并导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其伤害程度经公安机关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对原告的身心造成较大的伤害,被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身体受伤,精神上产生恐惧和畏惧心理,应当对原告受到的身体和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原告受伤后,因治疗支出医疗费2498.5元,要求被告予以赔偿,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结合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情境、造成的后果、原告自身过错等因素,法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 释(一)》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 婚生子陈X2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陈X2抚养费1000元, 自2023年2月份起至陈X2年满18周岁止,于每月2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498.5元;

四、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00元。




本律师擅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如一地贯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平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6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