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成玲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00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甲某所有的鲁B××号车于2013年月日发生事故,造成投保车辆车损,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损40000元、施救费550元、评估费1000元,合计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乙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事故原告占次要责任,应当扣除强险2000元,其余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鉴定费、施救费、诉讼费不属保险合同赔偿范围,不应赔偿。
鲁 B××号车系原告所有,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其中车损险限额100000元,不计免赔。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原告车损400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1000元;原告支付施救费550元。
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王成玲律师认为,原告交纳保费,被告出具保险单,原被告保险合同已依法成立。原告车损被告应在车损险范围内赔偿,被告赔偿后可向对方强制保险公司及按责任比例向对方追偿。评估费、施救费系合理费用,被告应支付。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甲某所有的鲁B××号车于2013年月日发生事故,造成投保车辆车损,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损40000元、施救费550元、评估费1000元,合计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乙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事故原告占次要责任,应当扣除强险2000元,其余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鉴定费、施救费、诉讼费不属保险合同赔偿范围,不应赔偿。
鲁 B××号车系原告所有,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其中车损险限额100000元,不计免赔。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原告车损400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1000元;原告支付施救费550元。
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王成玲律师认为,原告交纳保费,被告出具保险单,原被告保险合同已依法成立。原告车损被告应在车损险范围内赔偿,被告赔偿后可向对方强制保险公司及按责任比例向对方追偿。评估费、施救费系合理费用,被告应支付。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