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文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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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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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杨XX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黎文富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3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杨XX、杨XX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生龙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四村民小组)、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生龙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一村民小组)、原审第三人杨XX、杨XX、杨XX、吴XX、吴XX、吴XX、吴XX、吴X、吴XX、叶XX、吴XX、吴XX、吴XX、吴XX、吴XX、黄XX、黄XX、吴XX、吴XX、吴XX、吴XX、欧XX、邵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4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8年6月4日向杨XX、杨XX送达了(2017)粤0904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杨XX、杨XX于2018年6月22日才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杨XX、杨XX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应按未提起上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XX、杨XX未提起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收取。上诉人杨XX、杨XX预交的842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黎文富律师,茂名市信宜市人,是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思维灵活,逻辑严谨,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茂名
  • 执业单位:广东法申(信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920********4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