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成XX因与被申请人成XX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茂中法民一终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成XX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严重忽略了涉案土地在成XX与成X进行土地兑换前已被征收过的事实,村道已从原来的1.5米扩宽至3.5米。二审法院应以争议村道是否存在被征收和被扩宽、被征收的土地是否包含在成XX与成X兑换的土地范围内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二审法院十分盲目且故步自封地适用法律,严重侵害了成XX的合法权益。据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成XX的诉讼请求,并由成X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成XX提交书面意见称,成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律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恢复原状纠纷,争议焦点为成XX应否将涉案道路恢复为原村道,并将扩建的部分恢复原状,交还成XX耕种。
本案中,现村道的原界址可辨认约有1.5米宽,成XX未经成XX同意,擅自侵占成XX土地,其行为构成侵权。成XX主张成XX恢复道路原状依法有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成XX称争议村道存在被征收和被扩宽、被征收的土地包含在成XX与成X兑换的土地范围内,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