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文富律师
黎文富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6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茂名专职律师执业8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陈X、黄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黎文富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陈X因与被申请人黄XX、原审第三人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茂中法民四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以陈X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据》是被逼迫所写,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174245元是黄XX及信宜XX公司(以下简称信宜XX公司)向XX公司购买家具所支付的款项为由,认定陈X与黄XX存在借贷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本案中的“借款”是黄XX及其所属的信宜XX公司向XX公司购买家具而支付的家具款。(1)借据上明确转账给XX公司的业务员石XX。(2)汇款凭据中注明款项性质分别为“家具款”、“XX云公寓家具装饰制作预付款”。(3)黄XX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韦XX(信宜XX公司的出纳)向石XX付款,这与汇款凭证的内容相符。(4)石XX签字确认的《收款收据》已经计入信宜XX公司的账。(5)陈X为了保住工作,应黄XX要求在“借据”上签名,“借据”的出具时间是2013年12月3日,而两笔借款出借时间2013年9月26日和2013年11月23日是后来补写上去的。2.陈X没有实际收到黄XX的借款,所谓的“借款”是黄XX支付给XX公司的家具款,有转账凭证为证。(三)原审以案涉两份《收据》并未能证实其与本案中的借款174245元存在关联性为由,未启动笔迹鉴定程序,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和程序错误。1.《收据》虽形式上是复印件,但有吴XX的亲笔签名,故实际意义上是原件。2.吴XX作为黄XX的妻子,同时也是信宜XX公司的监事,其代表黄XX签收《收据》应视为黄XX承认转给石XX的174245元是支付给XX公司的家具款而不是“借款”。3.一审已启动对《收据》上“吴XX”的笔迹的鉴定程序,但由于吴XX没有配合鉴定,导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应推定黄XX承认转给石XX的174245元不是借给陈X的“借款”。4.《收据》上“吴XX”笔迹能够证明案涉款项不是“借款”,但二审没有启动鉴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驳回黄XX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XX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陈X与黄XX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的《借据》能否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关于案涉174245元借款,黄XX所提供的证据仅为陈X与黄XX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的《借据》,黄XX未提供付款凭证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现陈X抗辩称案涉174245元款项是信宜XX公司支付给XX公司的家具款,信宜XX公司委托XX公司制作XX云公寓样板房家具,后因家具质量问题发生纠纷,陈X是作为信宜XX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XX云公寓项目的相关工作,案涉款项并非陈X向黄XX所借。为证明以上主张,陈X提供了下列证据:1.陈X与黄XX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的《借据》,该《借据》上载明了两笔款项的转账时间、数额、收款人名称、收款银行账号;2.两份银行转账凭证,其上所列的转账时间、数额、收款人名称与银行账号与借据一致,附言处备注“XX云公寓家具装饰制作预付款”、“家具款”;3.黄XX出具的委托韦XX向石XX的账户转账的授权委托书;4.XX公司盖章确认的石XX的身份证复印件与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账号与案涉的收款账号一致;5.XX公司出具的XX云公寓工程《工程支付申请表》,载明了工程支付明细,与本案案涉款项一致,陈X在“投资方审批意见”栏处签署意见;6.XX公司出具的与案涉款项数额一致的收款收据,信宜XX公司的两位股东之一、监事吴XX在其上签名;7.数张经由吴XX签名的由其他公司出具的收款凭证与经由陈X签署意见的工程支付申请表,在款项数额上能够对应。上述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已经能够证明陈X在抗辩中所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黄XX尚未完成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举证证明责任,二审判决认定的借款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综上,陈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黎文富律师,茂名市信宜市人,是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思维灵活,逻辑严谨,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茂名
  • 执业单位:广东法申(信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920********4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