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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合同相对性抗辩,当事人无需承担 14.5 万元返还义务

发布者:黎文富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4日 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案外人邓某签订《合作合同》,投资虚构采砂项目,先后转账合计 14.5 万元至我方当事人账户。原告以我方当事人系款项实际收取人、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请我方当事人连带返还全部投资款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我方当事人账户,涉案标的十余万元。原告诉讼逻辑简单粗暴:款项转入我方当事人账户,即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案件难点

本案存在两大不利点:一是全部投资流水均汇入我方当事人银行卡,转账记录直观对我方不利;二是原告混淆代收账户与合伙主体,主张出借账户即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以案件关联刑事诈骗为由要求全案移送公安,试图增加我方当事人诉讼风险。当事人无法律基础,担心仅凭收款流水就要全额赔钱,诉求是彻底免除全部还款义务。

三、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梳理完整证据链,还原资金代收事实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当事人全部银行流水,逐笔核对资金去向,证实所有收款均按邓某指示取现、转交,我方当事人未截留、占用任何款项。同步调取关联刑事判决书,固定项目系案外人诈骗、邓某系实际合伙相对方的关键事实,从根源切断我方当事人与合伙项目的关联。

  2. 紧扣合同相对性搭建抗辩框架庭审重点论述:合伙合同签约双方仅原告与邓某,我方当事人未参与项目洽谈、未签署合同、未分享分红、未参与经营,不存在合伙合意,不受合伙合同约束。单纯代收款项、出借银行卡,不等于债务加入或共同债务人,无法律依据突破合同相对性追责我方当事人。

  3. 逐项驳斥原告诉求,厘清利息、刑民交叉争议针对资金占用利息,提出合同无利息约定、我方未占用资金,利息主张不应及于我方;针对移送公安的抗辩,说明刑事诈骗主体为案外人,本案合伙合同纠纷民事责任独立,无需移送,厘清刑民边界。

  4. 庭审精准质证,纠正原告法律适用误区针对原告仅凭转账流水主张连带责任的举证逻辑逐一反驳,指出原告无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参与合伙、获利或共同占用资金,举证不能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

四、裁判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原告与邓某的合作合同,仅判令邓某单独返还 14.5 万元及对应利息,驳回原告对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款项返还、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账户同步解除冻结。

五、办案总结

本案是典型出借银行卡代收款项被连带追责类纠纷。律师核心价值在于剥离 “收款表象” 与 “债务主体”,依托完整流水、刑事文书夯实代收事实,以合同相对性作为核心抗辩支点,精准区分程序收款行为与实体还款责任,成功为当事人规避十余万元债务风险。本案提示,仅出借账户代收资金,未参与交易、未获利、未实际占用款项,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专业证据梳理与法律逻辑抗辩是本案胜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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