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万英律师
为需要的人提供法律帮助
18762876258
咨询时间:09:00-17:00 服务地区

太仓XX公司与苏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金万英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太仓柏莱德五金染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尚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体仿宋黑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相商初字第0216-1号 原告太仓柏莱德五金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城南桥西XX一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爱民XX厂房,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XX公司与被告苏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XX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仓XX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XX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XX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8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888元,由原告太仓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A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B
金万英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8762876258
  • 江苏源实发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优于52.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94次 (优于99.1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5次 (优于98.2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1227分 (优于99.5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31篇 (优于99.53%的律师)

版权所有:金万英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9344 昨日访问量:20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