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万英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太仓柏莱德五金染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尚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体仿宋黑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相商初字第0216-1号 原告太仓柏莱德五金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城南桥西XX一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爱民XX厂房,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XX公司与被告苏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XX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仓XX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XX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XX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8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888元,由原告太仓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A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B8年 (优于52.8%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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