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万英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28日 2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及案件基本情况:委托人系劳动者方。2018年9月劳动者入职,双方约定年薪税前20万元。但劳动者入职后,公司一直未足额支付年薪。更在2020年10月后降低了部分工资。2024年4月,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邮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收到该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劳动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仲裁审理过程:仲裁开庭时,公司拒绝认可年薪20万元的事实,谎称劳动者自己盖章确认《薪资协议书》,且答辩坚称已经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的工资。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动者未举证证明本人向公司主张过拖欠的工资,故视为本人认可公司的薪资待遇发放的具体金额。仲裁败诉后,劳动者方继续委托本律师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审理过程: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庭审中要求双方对各自的意见进行举证。我方举证了薪资协议书、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以上用于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双方约定年薪的情况及实际发放的工资流水情况。庭审中公司方虽辩称薪资待遇已经足额支付完毕,且双方达成了降薪的一致意见,但是并未举证证明其陈述的意见。最终,法院认定了双方约定年薪税前20万元的事实且依法判决公司支付我方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合计约36万元。
案件总结和点评:基于本案,本律师有几点提示:
1、作为劳动者,要有保存证据的理念,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2、公司拖欠薪资待遇时,要采用电子邮件、微信、QQ、电话录音等载体,以书面证据的方式对拖欠薪资的违法事实进行固定。
最后,希望大家都能开心愉悦地工作,依法合理取得自己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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