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连上律师
周连上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9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衡水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某生命权纠纷一案

发布者:周连上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05日 11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唐X等四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网分公司赔偿唐X等四人各项损失的50%,632225. 12元,改判赵X赔偿唐X等四人各项损失的30%,379335. 7元。

赵X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驳回唐X等四人对赵X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赵X未尽合理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缺乏事实依据。赵X租赁事发场地主要是为了停放车辆,并非生猪交易场所。虽场地上方有高压线路,但不会造成触电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前,唐 清将车辆放在高压线下方,贲 财在车上违法作业,安装猪笼,发生事故,贲XX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高压线下作业时,应当充分预见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行为,但贲 财并未注意此类危险行为,造成触电身亡,与赵X无关。第一、该车不是赵X指挥停放;第二、赵X没有在现场,无法阻止其停车行为;第三、场地够大,车辆可以停放在其他空地。故一审法院认为赵X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缺乏证据支持。二、唐 清也应当负有责任,贲 财家属没有起诉唐 清,法院也未能追加唐 清,应当由唐 清承担的责任未做评价,这样会加重其他责任人的责任,为查清事实,请二审法院追加唐 清为被告。三、贲 财家属起诉徐 文后又撤诉,放弃追究徐 文的责任,一审法院未对此作出正确判断,望二审法院明察。四、责 财触电死亡,后果令人痛惜。事故虽然发生在赵X的场地上,但贲 财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死亡后果属于意外事件,赵X未违反反安保义务,不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赵X的上诉请求。

XX公司辩称,唐X等四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审理中,唐X一方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徐某的起诉,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X租赁案外人牛X位于阜城县某村路边的场地,用于停放购买生猪的车辆及买卖生猪交易地点。案外人徐 文从事生猪购销业务,于202045月份经人介绍与赵X认识。XXX;财系赣C-AM 解放牌J6P型货车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在高安XX公司名下。2020831日,贲 财及案外人唐1随案外人唐 2清驾驶的赣C-AM 解放牌 J6P 型货车从广西梧州送货到石家庄后,通过“ 货运中心 ”微信群与货主徐XX取得联系,双方协商好由贲 将徐XX收购的生猪从阜城县 运输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当日下午5时左右,唐 驾驶的赣C-AM 解放牌J6P型大货车停在阜城县XX西侧赵X租赁的场地。停车后,唐XX;清与贲 财等人到货车上组装猪笼,贲 财在抽取一根用于搭建猪笼的铁棍时,与车辆上方的10KV高压线发生触碰,XXX;财遭到电击,经现场人员及“120”医生先后在现场抢救后,将XXX;财送往阜城县人民医院抢救,XXX;财经抢救无效死亡。阜城县 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确定导致XXX;财死亡情况为电击伤。经现场勘验,发生触电事故的高压线距地高度为6米。另查明,贲 财( )与唐X于2009812日登记结婚, 生育儿子贲X, 生育女儿贲X潼。贲X1系XXX;财之母,XXX;财的父亲为XXX;,贲X1与贲 共生育三个子女:女儿贲 、长子贲 、次子贲 ,贲 于20194月去世,贲 于20055月去世。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活动或者使用商轨道运输工具成他人损害的,经营应当承担保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有经营者的责任”。者的中,XX公司作为该10KV高压电线的产权人,对高压线路负有管理并保持常态巡查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对贲XX触电先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 . . .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XXX;财在作业前未获得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高压电线存在的危险应当有明确的认知,但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疏忽大意,明知作业环境具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违法在高压线下搭建猪笼,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对自身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阜城县 工作人员对赵X的询问笔录,赵X在回答工作人员“你租这块地是主要用来干什么?”的问题时称:“我租这块地主要是为了平时停放收猪的小货车,偶尔一次两次的设为交易地点”。赵X在明知该场地上方有两趟高压线交叉贯穿通过的情况下,租赁场地用于停放购买生猪的车辆及买卖生猪交易,其作为场地的管理人及交易活动的组织者,应对该场地可能发生的触电事故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并避免车辆在高压线下违法作业。其对受害人XXX;财等人在高压线下违法安装猪笼未予及时制止,应对XXX;财触电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XX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经营和管理人,虽然高压线距地高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但其作为特殊侵权人对涉案场地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应尽到合理巡检并保证用电安全义务,依法应对XXX;财触电死亡承担无过错责任。综上,酌定XXX;财对其自身损失承担50%的责任,赵X承担20%的责任,XX公司对XXX;财触电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关于唐X等四人主张的损失数额。1、死亡赔偿金。唐X等四人主张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高法[2020]21号)规定,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抚养费。该通知第一项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及雄安新区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11日之后的,适用本方案”。本案纠纷不属于该通知规定的适用范围。依据国家统计局城乡分类代码,受害人贲XX住所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XX为农村,同时依据唐X等四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唐X等四人自20204月份在桂林市 房居住,至其起诉时不足一年,故XXX;财及唐X等四人住所地应为龙胜各族自治县 村,依法应按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死亡赔偿金为307460元(15373元/年x20年);2、唐X等四人主张丧葬费37887. 5元,予以认定;3、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受害人贲吕 母亲贲X1、儿子贲X、女儿贲X潼抚养年限分别为9年、8年、14年,上述三人每人每年的扶养费数额均为12373÷2元。依据该条规定,上述三个被扶养人前9年的扶养费总额为 111357元,第十年至第十四年贲X潼的抚养费为 30932. 5元,以上合计142289. 5元。4、医药费1185. 73元,有医疗机构的收据证实,赵X、XX公司均予认可,予以认定;5、唐X等四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赵X、XX公司辩称数额过高,依法酌定5万元。6、唐X等四人主张处理事故人员费用23734元,其中:误工费1万元,交通费6218元,住宿费2356元,伙食费5000元,其他费用160元。因此次事故发生20208月份,依法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介解释》(法释[2003]2于)第17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教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1)住宿费2356元有相关票据证实,予以认定;(2)唐X等四人主张交通费6218元,据其提交的交通费用发票,对其提交的机票费用予以认定,其他合理票据酌情予以认定,酌定交通费用数额为5400元;(3)唐X等四人主张误工费1万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依据其提交的航班发票,乘机人为唐X、XXX;红、XXX;兵三人,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年度农、林、牧、渔业工资标准及上述人员在阜城县的住宿天数,酌定误工费为4000元。(4)唐X等四人主张伙食费5000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酌定伙食费为1500元。以上合计13256元。唐X等四人主张的其他费用160元,没有有效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以上各项损失合计552078. 73元,由XX公司承担30%165623. 62元,由赵X承担20%110415. 7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一、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唐X等四人各项损失165623. 62元;二、赵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唐X等四人各项损失110415. 75元;三、驳回唐X等四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唐X等四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团体保险人员名册复印件、团体被保险人保险凭证复印件、入职时间记录复印件以及部分工资统计表保险件。用以证明贲财自2006324日开始就一直在临桂县 公司上班,唐X也是长期在该公司上班,二人及家属早就不在农村生活,早就不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经质证,赵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称,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证据中的营业执照登记的义江 公司的住所地为五通镇 ,如果XXX;财在该公司工作,也是在农村居住,通过其一审中提交的租赁协议,其证实唐X和贲 财是在七星区居住,与二审提交的工作地点不为同一县区,故其二审提交的证据与一审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证实XXX;财事故发生前生活在城镇或其生活来源于城镇。提交的证据中没有2020年的工资表,有可能贲XX已经在2020年辞职,不在该旅游公司上班,所以,该组证据不能证实唐X一方按城镇标准计算损失的主张。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称,唐X一方未提交与旅游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卡工资发放记录,即使唐X方补充上以上证据,也仅能证明贲 财曾于2018年、2019年在该公司工作,不能证实自2006年开始就一直在该公司上班。且二审提交的证据显示的XXX;财及唐X的职业,与一审中陈述的职业不一致,可以证实二人的工作住址截至事故发生前,发生了变化,并不稳定,适用赔偿标准应以事故发生前XXX;财实际状况,即以唐X一方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的内容为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复函,适用城镇标准赔偿应同时具备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唐X一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同时具备以上两个要件。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唐X一方提交的上述证据中,分别加盖有临桂县 公司的印章或中XX公司保单服务专用章,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其中的部分工资统计表复印件中,没有领取工资人员的签名,也没有支付工资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相印证,不能证明实际支付工资的情况。 唐X一方提交了临桂县 公司 的部分工资统计表复印件中,仅为20188月至10月份、20191月至8月,以及201911月份的工资统计表,且其中没有20194月、5月、7月、8月为XXX;财发放工资的记录,不能证明其主张的XXX;财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和取得工资收入的事实,故对上述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不予确认。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唐 清作为案涉大货车司机,应当具备保护该车辆及车上人员安全的意识,因该车车身较高而且较长,在选择停放地点时更应注意周围的环境。阜城县应急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对唐 清进行询问时,唐 清称“我停车的时候大意了,没有发现上边的电线”。故唐XX;清存在疏于观察,将车辆停放在高压线下,未尽到驾驶人员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且其停放位置不当与案涉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唐XX;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案涉场地内安装有变压器,XXX;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该场地内的电力设施、线杆的设置方式及线路的结构,应当能够判断出线杆上架设是供电线路以及该线路是导电裸线,还是绝缘电线。唐X等四人上诉称XXX;财及同车人员无从知晓车辆上方是高压线还是通信电线、该线路是导电裸线,还是绝缘电线的理由不能成立。XXX;财站在车上进行安装猪笼作业时,应当能够观察到车辆上方的输电线路,也应当知道铁棍触及输电线路所带来的危险,但由于其操作过程中不够谨慎,导致手中的铁棍触碰到车辆上方的高压线而触电身亡,其自身的行为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XX公司作为案涉10KV高压线路的产权人,负有对该线路进行管理及常态巡查的职责和义务,对赵X将高压线下的场地用于停放车辆和生猪交易应进行检查和用电安全管理,督促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用电事故,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XX公司存在对安全用电管理不到位的过错。赵X明知其租赁的场地上方有高压线路,其将该场地用于停放购买生猪的车辆及进行生猪交易,应当对可能带来的危险有足够的预判,并采取设立警示标志等措施对在此停放车辆的人员进行提示和管理,防范触电等损害事故的发生,其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提示和管理责任的过错。根据各方存在的过错对案涉损害结果的原因力进行分析,一审法院酌定由XXX;财承担50%的过错责任,XX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适当的,但一审法院对赵X所提出的唐XX;清将车辆停放在高压线下,没有注意周达院对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意见未予审查和采纳不妥,应由唐 清、赵X各承担10%的过错责任。由于唐X等四人在本案中未主张由唐XX;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唐XX;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不予涉及。唐X等四人主张XXX;财无过错以及赵X主张自己无过错的理由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因唐X等四人在一审中撤回了对徐 文的起诉,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徐 文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赵X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徐 文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判断,相应地加重其他人的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唐X等四人以XXX;财在事发前已经不以农业为生、长期在城市生活为由,请求按城镇标准计算案涉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其在一、二审中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该项主张,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请求未予支持,符合相关规定。一审法院根据唐X等四人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参与处理案涉事故亲属的人数、住宿天数、当地收入水平等因素酌定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的数额是合理的,对唐X等四人主张该部分费用数额过低、赵X主张该部分费用数额过高的意见均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唐X、贲X、贲X潼、贲X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赵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酌定的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比例欠妥,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21)1128民初1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21)1128民初1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赵X于接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唐X、贲X、贲X潼、贲X1各项损失55208元;

三、撤销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21)1128民初1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上诉人唐X、贲X、贲X潼、贲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周连上,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河北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从事法律服务20多年,代理交通事故、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衡水
  • 执业单位: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1120********6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