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基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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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XX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徐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柳基伟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28日 8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徐XX上诉山东XX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办案小结

案由:劳动争议之诉。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徐XX因被上诉人山东XX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2014年8月、9月工资向烟台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于2015年4月24日做出烟莱劳人仲案字【2014】第350号裁决。被上诉人山东XX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烟台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审理过程中,山东XX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上诉人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认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2015年8月17日XX区人民法院依据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每月2300元工资标准判令被上诉人山东XX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被拖欠的两个月工资共计4600元,并驳回上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办案思路

本案主要涉及劳动争议问题,作为上诉人代理人,我们经过分析及查阅相关材料,及时向上诉人了解询问相关事实,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存在拖欠上诉人两个月薪资的事实。被上诉人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起诉,之后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又向法庭提交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主张存在劳动关系,本身前后矛盾。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上诉人极力否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向法庭提交的会计报销凭证记录、考勤表、社保缴纳记录等相关证据均没有上诉人的信息为由予以佐证,以此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却拒不提供上诉人的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涉案证据。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前后主张相互矛盾,被上诉人其在第一次庭审中提交的有关证据均系被其单方制作或伪造,没有任何证明力,虽然被上诉人提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本身证据单一、证明力弱,而且不能真实反映上诉人实际工资标准,也与上诉人同行业职位工资收入标准相差甚远。被上诉人坚持不提交会计报销凭证、考勤表、工资表等相关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审法院仅以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依据来予以认定上诉人的真实薪资发放情况,于事实不符,无法反映上诉人的真实收入情况。据此,我方认为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撤消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三、办案经过及结果

2015529徐XX来所咨询并当日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交付有关材料及证据,20156182015年8月17日徐XX委托李鑫、柳基伟律师参加庭审,2015年8月27日签收法院判决书。2015年9月9日李鑫、柳基伟律师通过XX区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


 

                                   承办人:李鑫  柳基伟

                                     2015 11 31 


柳基伟,烟台人,执业三年直接晋级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柳基伟律师,扎根基层、服务百姓,执业至今处理婚姻家庭、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89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