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基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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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范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柳基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与被告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XX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81450元及利息(29450元自2018年5月10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9%计算逾期付款利息;42000元自诉讼之日至被告实际偿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利息),截至2018年7月22日,以上本息共计81987.36元。2、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7年5月借用原告信用卡使用导致产生信用卡欠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29450元的欠条,2017年7月,原告向被告出借42000元,被告至今未还。庭审中变更为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1450元及利息。
被告范XX辩称,2017年7月27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给我3万元,8月1日用支付宝原告转给我12000元,我借原告42000元,直到10月份都是我还的钱。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欠条、支付宝截图、华夏XX信用卡账单、XX银行信用账单、XX银行信用账单、XX银行信用账单、XX银行信用账单、原告信用卡还款情况说明。本院组织当事人在第一次庭审中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上述证据结合本案庭审笔录,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于2017年5月借用原告信用卡五张,系XX银行信用卡一张、华夏XX信用卡一张、XX银行信用卡一张、XX银行信用卡一张、XX银行信用卡一张,被告自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14日期间使用原告信用卡导致原告信用卡欠款29450元,被告于2018年2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欠条载明范XX欠刘XX人民币29450元,于2018年5月10日前还清。
被告确认原告有一张XX银行信用卡,当时绑定的是被告的手机号码,用被告的手机打电话借用的备用金打到原告卡上,原告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42000元。被告主张借了原告42000元,2017年10月向原告还款12550元,尚欠原告29450元,被告未提供还款证据以证实该主张,原告确认被告欠71450未还款。
被告主张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给其四张信用卡,其于2017年10月份将四张信用卡还给原告。但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于2017年9月4日起分别向XX银行、XX银行、XX银行XX银行等银行偿还信用卡欠款的系列账单,以证实被告于2017年8月14日将五张信用卡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自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14日期间使用原告信用卡导致原告信用卡欠款29450元,有被告借用信用卡期间银行的账单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29450元的欠条为证,足以认定;被告另借用原告42000元,被告予以确认,原告也提交了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的证据。被告共计欠原告7145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主张向原告还款12550元,无证据证实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在第二次开庭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等权利,本院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450万元及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14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XX借款人民币7145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14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84元,由被告范XX承担805.98元,原告刘XX承担118.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基伟,烟台人,执业三年直接晋级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柳基伟律师,扎根基层、服务百姓,执业至今处理婚姻家庭、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89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