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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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江涛团队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1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申22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A,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A,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XX03民终7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A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无视A于2015年11月25日向B出具欠条这一重大事实,错误的将没有案例指导效力的、福建省法院的个案判决作为裁判本案的尺度,且从未向A说明该个案判决内容,剥夺A的辩论权利,无视A与B之间存在着民间借贷关系或债务加入的重大事实,无视A持有数份标会会员向其出具的借条、欠条的事实,错误的否定性评价A与B屏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错误的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A的起诉,完全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严重侵害了A的合法权益,1.欠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XX合法定无效的情形,应予保护,该欠条是双方就之前发生的民间借贷的欠款金额认定达成的合意,A此后通过银行汇款归还B1万元,显然认可双方存在着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2.依据《最高人员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二审裁定错误的将福建省的个案判决、非指导性案例适用到本案中,且双方当事人在北京长期居住经商,案件发生地在北京,二审法官却错误的以双方当事人均为福建籍人士裁判,属于法官裁量权过度使用,存在法官擅自造法的情形,应予撤销,3.二审裁定非法保护了A的违法、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与法律的公平正义背道而驰,故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纠正,黄景屏、A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当事人均为福建籍人士,在XX组织的“标会”形式是带有地方色彩的融资形式,不是民间借贷范畴,A在“标会”中只具备代理人的身份地位,A未收回投资本息是因部分会员欠款,与XX无关,欠条不是黄景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被A逼迫所至,A有权抗辩,“标会”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A对风险明知,A在住所地起诉违反管辖规定,故请求驳回A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期间,A未提供新证据,本案欠条确实来源于A组织B参与的“标会”活动,该活动有别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二审法院据此驳回A起诉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A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B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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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9********65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抵押担保、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