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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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解决了企业的大问题

发布者:赵江涛团队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473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08年4月,我接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关于邀请参加第10届中国特许加盟大会的通知》,作为一个已经从事多年连锁加盟法律工作的律师,我欣然前往,就在短短的2天会议期间,我不仅领略到了包括全聚德、福奈特、小肥羊、如家、仙踪林等这些中国优秀的特许加盟品牌企业的发展壮大,而且也认识了不少正在逐步走入正轨的中小加盟连锁品牌企业的领导,其中就包括北京※※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杨总。

    会议休息期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总就向我说起了一件令他非常挠头的事情,他的这个企业成立已经3年多了,一直在北京动物园服装批发市场附近从事服装加工销售,在2006年就开始尝试在我国北方的城市中发展代理商,到现在已发展了200多家加盟店,还向我国商标局申请了注册商标,由于刚开始发展加盟代理商时,企业没有关注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在与这些代理商签订《加盟合同》时,没有对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导致了一系列不良的连锁反应------当该公司与其在吉林省辽源市的区域加盟商代理合同到期时,该加盟商※先生并没有与服装加工公司续约。过了1个月,吉林省辽源市的※女士找到服装加工公司商谈在辽源市的独家代理加盟事宜,双方达成一致并开始合作经营,但没有多长时间,※女士致电服装加工公司说在辽源市发现仍然有一家※※服装品牌加盟店,还传来了照片证明。为此,杨总派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原先该市的加盟商※先生仍然在其经营的店面中擅自使用※※服装加工公司的※※品牌商标及名称、并私自印刷含有“※※”品牌商标及名称的塑料袋,为此公司杨总曾上门找其面谈,要求撤掉其店面的有关品牌商标及名称所有设施、停止印刷塑料袋,但※先生没有配合;※先生也曾到服装加工公司与杨总商谈过,公司同意退还※先生的保证金并要求停止※先生的侵权行为,※先生也没有配合。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容易导致服装加工公司对※女士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也影响服装加工公司的企业声誉。

    就他现在面临的难题,我给出了三个解决方案,首先就是由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先生寄送律师函,以达到固定证据、进行威慑、免去诉累的效果。杨总表示同意,于是我到其公司查阅了他们的加盟合同和对方的个人信息,向公司知情人员了解了事情的细节,之后我开始起草律师函,律师函的内容主要包括:1、我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表北京※※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向※先生表达:其在合同到期后,已丧失了对※※品牌商标及名称的继续使用权。现在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面中使用公司的※※品牌商标及名称、并私自印刷含有※※品牌商标及名称的塑料袋已经侵犯了※※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其现在的行为已经造成当地消费者的混淆、并导致公司无法在当地正常发展加盟商;已给公司造成严重商业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2、如其对我的委托人陈述的事实有异议,可以在※日前电话通知我们;3、为解决双方的纠纷,我为他们提供了三种非诉讼协商解决方案,请※先生选择;4、如果我们在※日前收不到他的任何回答,我们将及时启动诉讼程序。

    当律师函发出的第六天,※※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的市场经理给我打电话,告知我※先生的爱人已经与公司联系,表示可以协商解决,公司告诉其可以与我联系;没过多久,※先生与我通话,承认他的做法不妥,只是有些特殊原因,需给他一定的时间,他同意不再使用※※服装加工公司的※※品牌进行经营,我表示可以理解,希望他能及时撤下※※品牌、落实承诺。又过了二十多天,※※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杨总给我来电话,通知这起纠纷现在已圆满解决,我当时非常高兴,确实没想到只有几页的律师函,居然为该公司避免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作者: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

                                     赵江涛律师 

                                     2008年6月于北京

                                     注:转载请注明作者。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08年4月,我接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关于邀请参加第10届中国特许加盟大会的通知》,作为一个已经从事多年连锁加盟法律工作的律师,我欣然前往,就在短短的2天会议期间,我不仅领略到了包括全聚德、福奈特、小肥羊、如家、仙踪林等这些中国优秀的特许加盟品牌企业的发展壮大,而且也认识了不少正在逐步走入正轨的中小加盟连锁品牌企业的领导,其中就包括北京※※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杨总。

    会议休息期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总就向我说起了一件令他非常挠头的事情,他的这个企业成立已经3年多了,一直在北京动物园服装批发市场附近从事服装加工销售,在2006年就开始尝试在我国北方的城市中发展代理商,到现在已发展了200多家加盟店,还向我国商标局申请了注册商标,由于刚开始发展加盟代理商时,企业没有关注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在与这些代理商签订《加盟合同》时,没有对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导致了一系列不良的连锁反应------当该公司与其在吉林省辽源市的区域加盟商代理合同到期时,该加盟商※先生并没有与服装加工公司续约。过了1个月,吉林省辽源市的※女士找到服装加工公司商谈在辽源市的独家代理加盟事宜,双方达成一致并开始合作经营,但没有多长时间,※女士致电服装加工公司说在辽源市发现仍然有一家※※服装品牌加盟店,还传来了照片证明。为此,杨总派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原先该市的加盟商※先生仍然在其经营的店面中擅自使用※※服装加工公司的※※品牌商标及名称、并私自印刷含有“※※”品牌商标及名称的塑料袋,为此公司杨总曾上门找其面谈,要求撤掉其店面的有关品牌商标及名称所有设施、停止印刷塑料袋,但※先生没有配合;※先生也曾到服装加工公司与杨总商谈过,公司同意退还※先生的保证金并要求停止※先生的侵权行为,※先生也没有配合。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容易导致服装加工公司对※女士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也影响服装加工公司的企业声誉。

    就他现在面临的难题,我给出了三个解决方案,首先就是由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先生寄送律师函,以达到固定证据、进行威慑、免去诉累的效果。杨总表示同意,于是我到其公司查阅了他们的加盟合同和对方的个人信息,向公司知情人员了解了事情的细节,之后我开始起草律师函,律师函的内容主要包括:1、我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表北京※※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向※先生表达:其在合同到期后,已丧失了对※※品牌商标及名称的继续使用权。现在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面中使用公司的※※品牌商标及名称、并私自印刷含有※※品牌商标及名称的塑料袋已经侵犯了※※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其现在的行为已经造成当地消费者的混淆、并导致公司无法在当地正常发展加盟商;已给公司造成严重商业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2、如其对我的委托人陈述的事实有异议,可以在※日前电话通知我们;3、为解决双方的纠纷,我为他们提供了三种非诉讼协商解决方案,请※先生选择;4、如果我们在※日前收不到他的任何回答,我们将及时启动诉讼程序。

    当律师函发出的第六天,※※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的市场经理给我打电话,告知我※先生的爱人已经与公司联系,表示可以协商解决,公司告诉其可以与我联系;没过多久,※先生与我通话,承认他的做法不妥,只是有些特殊原因,需给他一定的时间,他同意不再使用※※服装加工公司的※※品牌进行经营,我表示可以理解,希望他能及时撤下※※品牌、落实承诺。又过了二十多天,※※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杨总给我来电话,通知这起纠纷现在已圆满解决,我当时非常高兴,确实没想到只有几页的律师函,居然为该公司避免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作者: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

                                     赵江涛律师 

                                     2008年6月于北京

                                     注:转载请注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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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9********65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抵押担保、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