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吉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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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吉鹏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2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42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8日起按年息6%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支付利息166780.6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起,被告以做生意需要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42万元,其中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8月17日前归还该款项,若逾期还款每日需承担1%的违约金,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还款。后在原告的催讨下双方于2018年8月8日进行对账确认借款总金额,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分期归还原告前述借款,自2018年8月8日起每月最低给付原告1500元,2019年8月31日前全部还清。借条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借条约定进行还款,原告多次催促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王X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证据三份:证据一、借条一张,证明借款42万元的事实;证据二、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借款的事实;证据三、银行交易明细一份,证明支付款项的事实。经本院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被告王X于2014年借原告张XX人民币22万元,2015年2月17日又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还款期限为半年,第五条规定逾期一天,支付甲方借款金额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即从原告提供的银行卡支走人民币20万元。2018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王X尚欠原告人民币42万元,并承诺每月最低还款1500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还清第一次借款22万元,但至今未还款,致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X借原告张XX人民币4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约定违约金过高,要求支付166780.68元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占用资金年息6%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XX人民币42万元(以42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8日起按年息6%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7.81元,被告王X负担6919.93元,原告张XX负担2747.88元。保全费3453.9元由被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吉鹏,现为山东邦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数百起,具有丰富的理论及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邦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8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