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吉鹏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3日 9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2018年7月1日,某物流公司所属车辆与公交公司所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认定某物流公司车辆负全部责任,某物流公司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车辆向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主张车辆维修费及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物流公司主张在保险公司投保,公交公司的全部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主张停运损失不属于其理赔范围不应赔偿。三公司协商未成,公交公司诉至法院。
收到法院通知后物流公司委托本律师处理此案,庭审中,公交公司提交物价评估报告、车辆维修单等证据证明车辆维修时间及停运损失情况。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合同、保险单证明车辆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作为物流公司代理人,本人从两方面进行应对:1、对公交公司所主张停运损失金额提出异议,其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证明停运损失的准确情况;2、保险公司的合同及保单均是格式条款,未对我方尽提示说明义务,故不应对我方生效。
在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法院对我方两个观点均予以采纳,一方面驳回了公交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将停运损失均判决到保险公司处。
二、律师点评
停运损失一直是交通事故中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到底是由车主还是保险公司承担至今没有定论。目前法院判决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应满足以下条件:1、保险公司是否在保单或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停运损失免于赔偿;2、保险公司的保单或保险条款中的免赔事项是否对投保人尽了提示说明义务,即免赔条款是否做了显著标记是否有投保人签字。
这要求广大车主在投保车险时不要随便签字,签字即视为对于文件的认可,往往一个签字便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发生事故要冷静处理,寻找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找到破绽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