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吉鹏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10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2013年7月8日,李某某入职某汽车公司,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质量工程师,月工资四千。2018年2月,公司因效益不好准备大规模裁员,但是不想支付补偿金。故对李某某进行调岗降薪迫使其主动离职,李某某对公司的调岗降薪行为予以拒绝,但公司对于李某某的要求不予理会,李某某于2018年4月9日以公司调岗降薪为由提出离职。
李某某在公司对其调岗时便第一时间咨询了本律师,律师给予其建议如下:1、立刻向公司邮寄一份拒绝调岗降薪的书面通知;2、继续在原岗位工作;3、通过请病假的形式逼迫公司主动协商;4、以公司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为由提出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5、收集相关证据。李某某按照律师的指导处理并在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
本案先后经历了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交各种证据证明其调岗的合理性,同时否认李某某提出离职的事实,称李某某乃是旷工,故不应支付任何赔偿。
因公司提交的虚假证据及虚假陈述劳动仲裁未支持李某某请求,李某某遂委托律师继续起诉到法院,在律师的据理力争下两审法院均认定公司调岗违法,李某某因此离职应给与补偿,支持了李某某的请求。
二、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1、公司单方调岗降薪是否合法;2、李某某主动提出离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提出离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故针对本案律师从上述规定入手,指导李某某向公司邮寄了多份材料并收集相关证据,同时在诉讼中对公司提交的虚假证据及虚假陈述予以反驳,最终案件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三、律师建议
因用人单位具有管理优势,且劳动者对于法律知识匮乏,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首要工作时获得专业人士的指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同样的违法行为处理方案也有多种,本案中李某某选择了离职索要经济补偿,但该选择并非唯一处理方案,也可选择继续留在原岗位迫使公司进行处理而获得更多赔偿等等,广大劳动者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处理方式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