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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宁乡XX公司、长沙XX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07-17
2020年07月17日 | 发布者:颜冬柱 | 点击:19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张X与被告宁乡XX公司、长沙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2019年3月8日,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自愿撤回对被告宁乡XX公司、长沙XX公...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与被告宁乡XX公司、长沙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2019年3月8日,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自愿撤回对被告宁乡XX公司、长沙XX公司的起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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