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赖X与被告宁乡XX公司、宁乡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赖X于2019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赖X负担。
发布者:颜冬柱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3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赖X与被告宁乡XX公司、宁乡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赖X于2019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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