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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X与宁乡XX公司、长沙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07-17
2020年07月17日 | 发布者:颜冬柱 | 点击:22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赖X与被告宁乡XX公司、宁乡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赖X于2019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赖X与被告宁乡XX公司、宁乡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赖X于2019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赖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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