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章燕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3日 21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更换驾驶员的行为。本案事故发生后,固始县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根据该事故认定书记载内容,驾驶员为唐XX,且未显示有更换驾驶员、酒后驾驶等行为。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虽然委托第三方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但是该调查结论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由于缺乏充分证据支撑,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简介:
2020年2月25日,唐XX驾驶原告刘X保所有的豫S×××**小型客车沿固始县由南向北行驶至青XX路段时操作不当,车辆掉进水沟,造成车内向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事故系单方事故,唐XX负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XX公司投有车损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唐XX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刘X保车辆受损,原告要求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车辆损失,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事故车辆存在换驾行为,证据不力,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当事人为唐XX,并无换驾情况记录,被告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于车损价格问题,该车损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合法有效,法院予以采纳。原告刘X保的车辆损失可由被告太平XX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存在更换驾驶员行为,被上诉人所称的驾驶员唐XX并非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依据保险法规定,上诉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原告称事故发生时,驾驶员为唐XX。而根据唐XX所述,事故发生当天,从上午11点至下午3点半事故发生前,一直由唐XX驾驶事故车辆,先前往固始县XX附近的刘XX家,直到下午14点多驾驶事故车辆带着向XX(副驾驶)、张XX(后排)、刘XX(后排)前往孙桥的娘家,在途经方集镇青XX路段时,为避让对向来车,撞树后掉沟里,后排张XX头部流血,事故后唐XX报警并报保险公司处理。但根据监控视频显示,涉案事故发生前驾驶员均为男性,即唐XX并非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的驾驶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存在换驾行为,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承担保险责任。二、一审法院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不存在换驾行为,而忽视了我方提交的足以推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缺乏事实理由。被上诉人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形成的日期是2020年2月26日,而我方提供的录音发生的时间是在2020年3月3日,调取监控录像的时间是在2020年6月12日。即在我方调取监控照片之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唐XX在2020年3月3日及事故发生时的陈述不实。被上诉人第一次起诉至固始县人民法院时,主审法官刘X管向其电话询问,其陈述是事故发生前10多分钟,唐XX想要试驾事故车辆,才交由其驾驶,之前都是其他人驾驶。这与我方提供录音中唐XX所述完全不一致,与其在出具事故交通认定书之时的陈述亦不一致。故上述证据事实已经可以充分证明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不是唐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据以认定的事实已经被推翻,唐XX表述与事实不符,应当认定其存在换驾行为。综上,上诉人提供的录音、监控照片、调查报告已经可以充分证明事故发生时存在换驾行为,且能够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事故发生的驾驶员并不是唐XX,而是一名男性驾驶员,故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刘X保答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非唐XX,上诉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人提供的录音,唐XX始终坚持陈述事故发生时,确是其在驾驶车辆;上诉人提供的监控照片并不能直接证明事故发生时驾驶员不是唐XX,而上诉人提供的调查报告是其单方委托第三方公司所作,本身存在利害关系,而且所作调查结论均是其主观臆断,并没有客观证据予以证实,并不能直接推翻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二、固始县交警大队所作的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当事人为唐XX,上诉人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非唐XX,应当先主张撤销上述事故认定书,在没有经过法定撤销程序的情况下,该事故认定书应当作为定案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