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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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对事故的调查结论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

发布者:章燕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3日 21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更换驾驶员的行为。本案事故发生后,固始县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根据该事故认定书记载内容,驾驶员为唐XX,且未显示有更换驾驶员、酒后驾驶等行为。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虽然委托第三方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但是该调查结论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由于缺乏充分证据支撑,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简介:

2020225日,唐XX驾驶原告刘X保所有的豫S×××**小型客车沿固始县由南向北行驶至青XX路段时操作不当,车辆掉进水沟,造成车内向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事故系单方事故,唐XX负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XX公司投有车损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唐XX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刘X保车辆受损,原告要求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车辆损失,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事故车辆存在换驾行为,证据不力,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当事人为唐XX,并无换驾情况记录,被告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于车损价格问题,该车损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合法有效,法院予以采纳。原告刘X保的车辆损失可由被告太平XX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存在更换驾驶员行为,被上诉人所称的驾驶员唐XX并非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依据保险法规定,上诉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原告称事故发生时,驾驶员为唐XX。而根据唐XX所述,事故发生当天,从上午11点至下午3点半事故发生前,一直由唐XX驾驶事故车辆,先前往固始县XX附近的刘XX家,直到下午14点多驾驶事故车辆带着向XX(副驾驶)、张XX(后排)、刘XX(后排)前往孙桥的娘家,在途经方集镇青XX路段时,为避让对向来车,撞树后掉沟里,后排张XX头部流血,事故后唐XX报警并报保险公司处理。但根据监控视频显示,涉案事故发生前驾驶员均为男性,即唐XX并非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的驾驶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存在换驾行为,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承担保险责任。二、一审法院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不存在换驾行为,而忽视了我方提交的足以推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缺乏事实理由。被上诉人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形成的日期是2020226日,而我方提供的录音发生的时间是在202033日,调取监控录像的时间是在2020612日。即在我方调取监控照片之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唐XX在202033日及事故发生时的陈述不实。被上诉人第一次起诉至固始县人民法院时,主审法官刘X管向其电话询问,其陈述是事故发生前10多分钟,唐XX想要试驾事故车辆,才交由其驾驶,之前都是其他人驾驶。这与我方提供录音中唐XX所述完全不一致,与其在出具事故交通认定书之时的陈述亦不一致。故上述证据事实已经可以充分证明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不是唐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据以认定的事实已经被推翻,唐XX表述与事实不符,应当认定其存在换驾行为。综上,上诉人提供的录音、监控照片、调查报告已经可以充分证明事故发生时存在换驾行为,且能够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事故发生的驾驶员并不是唐XX,而是一名男性驾驶员,故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刘X保答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非唐XX,上诉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人提供的录音,唐XX始终坚持陈述事故发生时,确是其在驾驶车辆;上诉人提供的监控照片并不能直接证明事故发生时驾驶员不是唐XX,而上诉人提供的调查报告是其单方委托第三方公司所作,本身存在利害关系,而且所作调查结论均是其主观臆断,并没有客观证据予以证实,并不能直接推翻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二、固始县交警大队所作的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当事人为唐XX,上诉人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非唐XX,应当先主张撤销上述事故认定书,在没有经过法定撤销程序的情况下,该事故认定书应当作为定案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章燕(微信手机同号:18538389896),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信阳市律协文化宣传与公益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