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章燕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7日 2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方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1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4月1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刘X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3年7月8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于2013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31000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刘X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X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7月8日向原告方X借款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方X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用于生意周转。借款人:刘X2013、7、8。”。被告又于2013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31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方X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用于生意周转。借款人:刘X2013、9、15。”。此两笔借款共计10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通话录音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方X持被告刘X出具的借条向被告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因两张借条上均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从其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方X借款10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方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被告刘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