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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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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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加重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

作者:郭海燕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2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002次举报


[摘要]

我国早在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规定141条,设立拐卖人口罪,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的行为。但我国的拐卖人口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妇女、儿童深受其害,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241条也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刑罚。近几年通过新闻媒体,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频繁引起社会公众关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人们对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也有了更深的认知。对此,笔者对加重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人身权益

一、研究背景

近日以来,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徐州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也造成了社会的轰动,社会大众被该名女子的悲惨遭遇和处境深深震撼。视频中,一名衣衫褴褛的瘦弱女子被铁链拴住脖子,眼神呆滞,关在一间陈旧破败的屋子间,在被媒体发现以前,她已经断断续续生育了八个孩子。事后经过调查,这名衣衫褴褛的瘦弱女子正是被拐卖的“小花梅”,这时的小花梅已经精神恍惚,与人交流沟通都存在障碍,常人难以想象她遭遇了什么,又经历了什么。很多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在被发现收买行为后,都谎称自己是“捡回”被收买人口,自己是“好心”,企图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披上一层合情合理合法的外衣,但终究掩盖其收买的犯罪行为事实。近年来,这其实也不是第一起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出现在社会公众视线前,此类案件比比皆是,为何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其实不难发觉,现代社会网络舆论的监督力量是强大的,但热度和关注也是短暂的,我们必须正视这个问题,寻找出解决这个社会积弊的有效解决路径,选择视而不见,并不代表问题不再存在。当网络热度渐渐褪去以后,只有依靠法治的力量才会规范和兜底保障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据统计,2021年,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团圆”行动,截至12月,累计找回10932名失踪被拐儿童,实际发生的拐卖数量,数量必然高于该数量,这份数据还不包括拐卖人口的另一大头,被拐卖妇女的数量,由此可以窥见我国的被拐卖人口基数很大。虽然通过公安机关的努力,找回了一些被拐人口,还有很多被拐妇女、儿童因为案件情况复杂、涉及人员多、查证取证困难等种种现实原因未能得到解救,这部分群体仍然处于水生火热之中。

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刑分析

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比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期来说,无疑是轻罪,还可以适用缓刑,也不用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比于拐卖妇女儿童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者,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的刑罚轻重来看,拐卖妇女、儿童的刑罚明显是重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

但笔者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虽然不像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社会危害性较为直接明显,但这种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影响是深远持久的,不仅是人身权益上的侵害,更是精神上长久的侵害,实际和上述罪名具有同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同等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更甚于上述罪名,结合实际情况,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相关案例的检索,分析实际的裁判结果,现有规定罪刑及实际审判倚轻。

三、我国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适用情况及原因

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家,处于法律与道德谴责的夹缝和灰色地带,现实中基于种种原因得不到与罪行相适应的处罚。在我国的社会环境及舆论倡导下,我国社会大众普遍对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深恶痛绝,法律也会严肃追责,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国家逐年来重拳出击,加大力度打击拐卖犯罪。但目前对于这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群体,往往基于很多原因逃脱法律的处罚,笔者分析,可能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针对拐卖儿童的行为,往往收买人与被收买儿童长期相处产生了亲情,基于这种感情,亲生父母考量到体谅自己孩子的感受,急于修复自己与孩子的亲情,也不愿意对此深究。

二是,我国实际发生的多起已经查明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本该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公诉罪名确往往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了了之,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往往牵涉社会关系复杂,取证条件困难重重,也没有足够多的司法资源倾斜到这个领域,很多本该涉及刑事责任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往往就作为民事纠纷处理了,这是我国目前的社会客观事实,我们必须承认。

三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历史性,拐卖人口、收买被拐卖人口的行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历史悠久,犯罪也较为隐蔽,这并不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才出现的问题,也不是我国出现的特有问题,全世界都面临着打击人口贩卖的困难问题。

四是,在实际中当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收买以后,妇女能够与收买人办理结婚登记,明显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有一些案例中妇女本人都没有出现在婚姻登记机关,依然成功办理了结婚登记的事实出现,儿童能够落在收买人的家庭户口,却没有任何手续证明儿童是合法收养或其亲生身份,依然出现了在收买人的家庭户口簿。这明显是一些政府部门登记管理方面的失职行为和不规范操作,助长了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猖獗发生。

从基本的经济学原理上,需求刺激供应,出现人口拐卖问题的根源,为何这些年人口拐卖问题屡禁不止,源头在于社会的某部分群体不断寻求收买人口。需求刺激供应,拐卖妇女、儿童是社会问题出现的表面现象,从根源上来探讨,正视并处理好拐卖妇女、儿童的收买问题,才有可能真正解决好社会问题,保护好我国的妇女儿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妇女、儿童不是商品,本就不应该被买卖。

从法理上,从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上来说,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当一种犯罪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过轻,已经无法很好地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那罪责刑就不相适应,法律就需要根据实际罪责刑相修改。

目前,从社会大众的广泛意见以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实施效果来看,我国的被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行为屡禁不止,社会影响恶劣,说明现有的刑罚幅度不足以达到惩戒和警示效果,社会的买卖同罪、加重处罚的呼声也日益强烈。

四、加重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刑罚的意义

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其他犯罪的刑罚对比上,我们可以看出现行刑法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是以轻罪量刑的。考虑到被拐卖妇女、儿童,很多收买的群体大多数其实都不富裕,生活水平低下,地方经济不发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出于多种目的。一些群体收买妇女,绝大多数是为了强迫妇女婚嫁,侵犯的不只是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和性权利,很多还会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侵犯其人身权利,而是改变了她的一生甚至其家人的一生,妇女变成了可以估价的商品,沦为了生育的工具,全面丧失了人格和尊严,同时也是对我国法治的极大破坏。一些群体收买儿童,不仅破坏了儿童原本完整的家庭,严重伤害了其亲生父母和儿童本身,在个案中,很多儿童的受教育权、人身权益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摧毁了一个个本该幸福完整的家庭。

从法律人角度,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的是,这些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群体,客观上是犯罪嫌疑人,是被告,是强奸犯,是施暴者,不是好心收留者,不是丈夫,更不是养父母。收买人往往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强奸、虐待、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种种触犯刑法底线的行为,对于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父母和家庭成员来说,更是一种慢性但持续的精神折磨和巨大伤害,让一个完整的家庭因为拐卖者和收买者变得不再完整、支离破碎。

五、结语

只要有利益,就会激发拐卖犯罪的行为,作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如果刑法规定的刑罚过低,做不到罪行相适应,面对拐卖妇女、儿童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犯罪成本就显得低廉,就起不到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很好的打击和预期的抑制效果,设立刑罚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对社会大众起到一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在此,笔者恳切呼吁和建议,加重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切实维护我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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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探析——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04):40-42+52.

[3]董文辉.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01):51-58.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17.01.008.

[4]王吉春,徐子茜.在轻重之间求平衡——论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完善[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7(01):59-63.

作者:郭海燕

联系方式:13980779708

单位:四川领衡律师事务所


郭海燕律师,电话13980779708●四川领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自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业务。先后当选成都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领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9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