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诉讼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 2021年8月25日
法院名称: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 郭海燕
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川领衡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妇女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专业委员会,郭海燕。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保险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外卖骑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6日,包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新都区新泰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新都区新泰西路谕亭巷路口时,与新泰西路斑马线上12岁的袁某所骑共享单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袁某受伤。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2018年8月20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51011442018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包某负全部责任,袁某无责任。包某为美团的骑手,事故发生时穿着美团的工作服正在送外卖,当时新都区美团外卖业务由A公司外包,包某归A公司管理,A公司为包某在中国人保购买了意外险,事故发生在保险保障期限内,因此被中国人保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包某是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因此A公司有赔偿责任,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代理意见】
本案的争议点为:责任主体是包某还是A公司;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进行赔付后,其余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首先,该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包某全责。
其次,事故发生时间为下午6:30分左右,正值外卖配送高峰期,并且事发时包某穿着美团外卖的工作服,可见,事发当时包某正在配送外卖,即正在执行工作任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为2018年,民法典尚未实施,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亦有相关规定)。因此,对外(即袁某),A公司应当为侵权责任主体。
同时,A公司为包某在中国人保投保了意外险,保险赔偿范围包括导致第三人受损的医疗费用,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对袁某进行赔偿。其余赔偿费用应当由A公司承担,
【调解结果】
一、中国人保在保险范围内赔付袁某98740元。
二、保险范围外的部分A公司承担7740元,包某承担7740元。
【案例评析】
关于包某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时,包某正在执行工作任务,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能否向包某追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没有作出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了用人单位追偿权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一是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但立法机关认为这不影响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双方约定来行使追偿权,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对能否追偿、追偿多少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公平解决。民法典增加规定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使这一问题得以明确,避免争议。二是用人单位只能向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工作人员追偿,这体现了内部求偿关系中的过错原则,如果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仅是一般或轻微过失,或者没有过错,即便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行为成立侵权行为,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也不能向轻微过失或者无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对用人单位追偿权作出此种限制,是为了达到保障劳动者权益与兼顾公平的平衡。三是追偿权作为一种权利,用人单位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对于赔偿达成了一致,即一人承担一半。
【结语和建议】
郭海燕律师接受本案时,当事人只有事故认定书,案件发生了将近3年时间,且认定书上留的被告骑手的电话已经是空号,连本案被告都不清楚。律师通过案例检索和大数据分析,多方查询,了解到骑手的外包单位可能属于宁波一家公司,又多方联系到这家公司,证实该骑手确实属于该公司,通过律师法律讲解和分析,最终该企业给我们提供了帮外卖骑手购买的保险保单,至此律师才得以顺利起诉,将骑手、公司、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经过先后两次开庭,在法官和双方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最后几方达成调解。律师又帮助受害人多争取了1万元补偿,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