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与被告李X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41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XX公司诉讼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XX公司与被告李X之间存在买卖业务往来。2015年8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18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陆续偿还50000元,余款141800元未予偿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XX公司货款人民币1418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临海市吴坚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