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8)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XX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行医,分别于2012年7月20日、2013年12月25日、2016年12月15日被宁波市象山县卫生局、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21日期间,被告人吴XX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网购了B超机,继续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在宁波市象山县爵溪街道十字西XX其出租房内,使用B超机为孕妇邵X、赵X、周X、张X、方X等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导致孕妇周X、张X、方X引流产。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吴XX在宁波市象山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XX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X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执业资格查询记录、微信截图、通话记录、医院证明;证人邵X、赵X、周X、张X、方X、冯X、朱X的证言;被告人吴XX的供述;搜查、扣押笔录;退赃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在多次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X自愿认罪,且退出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事实相符合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吴XX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临海市吴坚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