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吴坚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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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XX、林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临海市吴坚钢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420人看过 举报

2020-08-19

律师观点分析

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XX支付货款21119元。事实与理由:林XX曾向屈XX购买彩灯。2017年9月12日,经双方对账结算,林XX尚欠货款21119未支付,并由林XX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嗣后,经催讨,林XX至今未支付货款。
林XX未做答辩。
屈XX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拟证明林XX尚欠货款21119元的事实。林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屈XX提供的欠条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要件,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林XX曾向屈XX购买彩灯。2017年9月12日,经双方结算,林XX尚欠货款21119未支付,并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货款。
本院认为,屈XX与林X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林XX在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及时支付货款,显属不当,故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综上,屈XX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林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屈XX货款211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吴坚钢律师,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台州临海市),合伙人律师,大学法律本科,法学学士,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具有扎实的理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1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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