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均未过户 法院支持实际交付和占有
中国法院网讯 (周玲) 某房地产开发商将某商品房卖给郭某后,又与万某签订该房的买卖合同。郭某知晓后,强行进入该商品房进行装修,引发与万某的纠纷。近日,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考虑到原告万某某提前办理了网签和接房手续,法院判决未办理接房手续的郭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法院审理查明,郭某分别于2012年、2015年分两次向酉阳某房地产公司交纳7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一套,酉阳某房地产公司向郭某某出具了房款收据,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7年,万某某与酉阳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的正是郭某某意欲购买的那一套商品房。万某某在合同签订后,付清了购房款,并及时办理了网签和接房手续。郭某某在知晓酉阳某房地产公司将商品房卖给万某某后,于2017年11月强行进入案涉房屋内进行装修,以致引发郭某与万某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被告均未办理案涉房屋的房产证,故需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物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原告万某某不仅与酉阳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且还及时办理了网签和接房手续,可以证明万某某与酉阳某房地产公司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房屋交付,因房屋的转移占有与交付使用,具有明显的公示与公信的现实作用,故万某某合法占有了案涉房屋。被告郭某某虽交纳了部分房款,但是没有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接房入住手续,因此郭某某强行进门装修的实际占有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关于房地产商和郭某之间纠纷,郭某已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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