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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伤人,一句“喝多了”能免责吗?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2次举报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灭尔万?阿勒木

 

  “酒逢知己千杯少”,饮酒本为助兴,若借酒逞凶、拳脚相向,等待的必是法律的严惩。2026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武某先后两次酒后伤人,致两名被害人轻伤二级,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且不适用缓刑。法院坚持罚当其罪,依法作出实刑判决,向社会亮明“饮酒不是违法犯罪免责事由”的鲜明态度。


  2025年11月13日,武某在自己家中与叶某等人饮酒,席间因琐事发生口角,酒后情绪失控动手殴打叶某,经司法鉴定,叶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一次冲动并未让武某引以为戒。2026年2月7日,他再次在家中与巴某、阿某等人饮酒,争执中持啤酒瓶划伤巴某头部,造成巴某多处软组织裂伤、头皮血肿。经鉴定,巴某的伤情同样构成轻伤二级。短短数月之内两度酒后伤人,足见其自控力之差、法治意识之淡薄。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武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两次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中查明,两名被害人分别为被告人武某的近亲属,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自行达成和解。法院综合全案情节认为,武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与被害人系近亲属,且民事部分已获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饮酒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免责理由,法律不会因一句‘喝多了’就网开一面。”承办法官表示,武某两次酒后滋事伤人,多次伤害行为破坏亲属邻里关系。虽然民事赔偿可依法从宽,但对连续两次故意伤害的被告人不宜过度宽宥、轻易适用缓刑,否则难以惩戒和警示,不符合罚当其罪原则。下一步,新源法院将持续擦亮“蒲公英”司法宣传党建文化品牌,深挖典型案例普法价值,扎实开展以案释法,拓宽刑事犯罪法律标准宣传渠道,推动法治理念落地生根、广泛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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