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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笔旧账十四年:放弃的19万利息,抵得清7万房租吗?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3次举报


来源:中国法院网

 

  租了十四年的门面房,房东讨要七万元租金,房客却称早已用“放弃的利息”抵清。2026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两笔横跨十余年的旧账在法庭上相遇,究竟孰是孰非?


  2010年7月,孔某与唐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锅炉房及门面房出租十年,每年租金7000元,分三次付清,签约当日先付2万元。合同签订当天,唐某如约支付2万元,孔某随即交付房屋。2011年7月,双方又签《合同书》,约定孔某将一块土地以21万元卖给唐某。后因土地无法过户,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土地款,调解中因孔某尚欠租金,唐某主动放弃了19万余元的利息。


  2026年7月,孔某提起诉讼,要求唐某夫妻支付十年租金7万元、违约金2.1万元,以及此后四年不定期租赁期间的租金2.8万元,并解除租赁关系、腾退房屋。围绕首笔2万元是否给付、19万余元利息能否冲抵租金,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首笔租金,孔某若未收到首期款项,不会在签约当日交付房屋、任由对方占用十余年,且始终无法举证曾催要租金,故认定2万元已实际支付。关于剩余租金,唐某在另案调解中放弃19万余元利息,结合其一直居住使用案涉房屋等事实,足以认定其放弃利息的真实意思即在于冲抵剩余租金。十年租期内剩余5万元已随利息冲抵完毕,孔某再行主张7万元租金及2.1万元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租期届满后,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不定期租赁关系,唐某夫妻支付2020年7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租金2.8万元并腾退房屋,驳回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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