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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当新车卖 被判三倍赔偿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7次举报

事故车当新车卖 被判三倍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陈杰

  时间:2018514日下午
  地点: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消费者阿骏与售车企业飞驰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一辆百万余元的豪车玛莎拉蒂。车行保证所售车辆全新原装,质量规格不存在任何问题。阿骏购车后发现车辆瑕疵,在交涉后知悉所购车辆曾经发生事故并被维修,且保险公司已经出险赔偿。阿骏以车行欺诈为由,将飞驰公司诉至法院。
  案情回放
201710月,阿骏与飞驰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了一辆玛莎拉蒂轿车,价格为107万元。飞驰公司承诺该车辆为全新原装车辆,车辆各项指标完全符合出厂质量规格,车辆质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为准。同日,阿骏向飞驰公司全额支付了购车款107万元。交车后,阿骏为该车辆缴交了购置税、车船税、车险共计13万余元。
  提车后,阿骏发现车辆前部与车身存在色差,在与飞驰公司交涉后被告知该车曾经发生过碰撞事故,并经过了维修。之后,阿骏以飞驰公司涉嫌欺诈为由,将其告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双方所签合同,飞驰公司退还其107万购车款及利息损失,赔偿车辆所付税款,并按购买车辆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321万元。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查明,讼争车辆于201312月自意大利运抵中国。20166月,该车辆在新车例行检测时不慎碰撞墙体后受损,进行更换前杠、中网、防撞减震器、通风管总成等维修,共花费2.6万元。保险公司已经全额向飞驰公司进行了理赔。
  湖里区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阿骏的诉求,飞驰公司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
  庭审中,阿骏和飞驰公司各自代理人围绕飞驰公司是否向阿骏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侵犯阿骏的知情权及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飞驰公司:修复率仅为1.887%,不属于告知范围
“飞驰公司的销售人员通过规范化的标准流程向阿骏履行了告知义务,且讼争车辆从139.8万元降价成107万元,故阿骏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已经知道讼争车辆经过维修的事实。”飞驰方辩称。
“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行业习惯——《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第8.2.2条的规定,本案讼争车辆修复率仅为1.887%,不属于告知范围,故飞驰并未侵犯阿骏的知情权。”
  飞驰公司坚称,其行为不具有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其行为不构成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伪劣等的欺诈行为,才能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本案中飞驰公司的行为并不符合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十三种欺诈行为之一,本案不应该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阿骏:知情权被侵犯,车行行为构成欺诈
  阿骏代理人强调:“飞驰在销售讼争车辆时不但没有向阿骏告知车辆曾经因为发生碰撞事故而进行过维修、更换重要部件的事实,还在销售合同中明确保证案涉车辆为全新原装车,侵犯了阿骏的知情权,其行为构成欺诈。”
  阿骏方认为,消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该条款适用的情况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飞驰公司主张只有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伪劣等欺诈行为才能适用第五十五条的三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且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列举式,并非穷尽了所有的情况,该条不仅规定十三种欺诈行为,还有第十四项兜底条款“其他欺诈行为”。因此,飞驰公司必须赔偿。
  法庭:飞驰公司构成欺诈
  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结为:飞驰公司是否侵犯阿骏的知情权而构成欺诈,本案是否应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法庭认为,从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过使用、未经过维修的车辆,经过碰撞、维修的车辆并非消费者认为的新车,故车辆经过碰撞、维修的信息显然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飞驰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承诺销售新车的情况下,理应明确具体地将讼争车辆已经经过碰撞、维修的事实告知消费者,但其在售车过程中却未告知阿骏,导致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车,其行为构成欺诈。该车在交易时已属事故车而非新车,新车售前例行检修与事故车维修有本质区别,因此飞驰公司援引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不能适用本案。
  消法第五十五条与第五十六条是独立的条款,分别适用不同的情形,飞驰公司辩称只有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伪劣等欺诈行为才能适用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十三种情况属于列举,还包括了第十四项“其他欺诈行为”,飞驰公司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利息损失、车辆购置税损失、车船税损失、保险费损失属于阿骏因讼争交易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据此,法庭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撤销讼争合同,飞驰公司向阿骏返还购车款107万元及利息损失、车辆购置税损失10.3万元,车船税损失1500元及保险费损失3.4万元,并向阿骏支付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3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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