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中途加价停工 业主打官司终获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 (黄彩华) 东莞业主付女士几年前买了新房,本想好好装修了入住,没想到装修公司中途加价,并要求提前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导致工程停工。付女士愤而打起了官司。经过漫长的鉴定和一审、二审,近日,付女士终于赢了官司,装修公司需支付违约金8万多元。
装修公司中途加价 遭拒停工
2010年1月,东莞业主付女士跟厚街镇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该公司承包付女士家房子的室内装修工程,双方各自部分包料和装修公司全部包工,工期从2010年2月3日至5月10日。合同还约定,工程项目及做法如需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确认为准,同时调整相关费用。总工程款12万多元,进场施工后3日内付30%,木工进场施工三日内付30%,水电、地面、天花、木工工程完工后、油漆工进场三日内支付20%,全部验收合格后付15%,办理交付手续后30天内付5%。若延期超出15天以上,业主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装修公司除退回还未完成项目的工程款外,另需按未完成项目的装修总金额的双倍赔偿业主作为违约金。
签订合同前,付女士已交定金1000元。后付女士又陆续支付了两期工程款共66900元,合计共付6.79万元。
但意外的事情发生了。按付女士的说法,装修公司入场后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给电路主线图及室内实际线路布置图,也拒绝履行防水检验需封水48小时以上并要经业主确认的约定。装修公司还未按约定完成相关工程,就跟她索要第三期工程款,后又编造理由要增加两万多元的工程款。她不同意中途加价和提前支付工程款,装修公司就以停工威胁,并于2010年6月2日停工。
付女士跟装修公司几次交涉,但均无效果。对方要求她先交工程款,并算好工程量。
法院认定装修公司违约 双倍赔偿
2010年7月19日,付女士一怒之下,向装修公司邮寄了解除装修合同通知书。
随后,付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装修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装修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按未完成项目装修金额的双倍支付12万多元违约金,并交付装修工程的电路主线图及室内实际线路布置图等。
装修公司不甘示弱,提起了反诉。装修公司称,是付女士不按时提供装修材料和迟延付款致工程延期,其无权单方终止合同。付女士还私换门锁阻止进场施工,造成停工损失约6000元,未及时购回装修材料致使窝工、停工损失约11000元。装修公司要求付女士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万多元,并赔偿上述损失1.7万元。但对于这些,装修公司并没有提交证据。
法院对该案的本诉、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诉讼过程中,装修公司申请对实际工程量进行评估,付女士也申请对工程的未施工和未完工项目进行评估。
因双方彼此意见较大,争吵不断,鉴定过程经历了漫长的一年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2012年8月20日,鉴定公司终于作出评估意见,评估已施工工程造价为8万多元,其中已全部完工工程造价2万多元,已施工但未全部完工工程造价6万多元。
装修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测量数据与实际不符,包括水、电、电话线、电脑线等均已实际施工的工程项目没有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公司组织双方测量工程量时,装修公司中途离场,事后对测量数据提出异议,但拒绝预缴重新测量费用,应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水、电、电话线、电脑线等工程项目均为隐蔽工程,装修公司在封闭前应获业主确认,未经确认而导致无法测量的后果应由装修公司自行承担。
该案停工原因在于装修公司认为业主未依约交纳工程款,且双方对增加工程款存在争议。合同约定第三期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水电、地面、天花、木工工程完工后、油漆工进场三日内支付20%”,但鉴定显示装修公司并未全部完成上述工程,故支付条件并未成就。装修公司在没有业主书面确认的情况下,要求业主重新核实工程量,或直接要求业主增加工程款,均与合同约定不符。综上,装修公司停工理由均不能成立,应认定其违约在先。
根据合同约定,装修公司除退回还未完成项目的工程款外,另需按未完成项目的装修总金额的双倍赔偿业主作为违约金。案涉工程实际造价为8万多元,业主已付款6.79万元,尚应付款1.29万多元。合同总价12万多减去实际造价8万多元,即未完工项目金额为4万多元。按合同约定,装修公司需按未完工项目的双倍即8万多元支付违约金给业主。
装修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已根据施工进度通知业主准备装修材料,其违约在先,故其诉请业主承担无法正常施工的损失,法院予以驳回。
2012年10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确认双方的装修合同解除,付女士应支付装修公司工程款1万多元,装修公司应支付付女士违约金8万多元,并应交付付女士装修工程的电路主线图及室内实际线路布置图。
装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装修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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